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
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实践教学高质量
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
见》(教高函〔2019〕12 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
中专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赣教办学〔2019〕7 号)、教育部
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
简称“规定”)(教职成〔2021〕4 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高字〔2023〕19
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实习是指本专科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
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
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
认识实习、岗位实习和毕业实习。
认识实习指经学校批准,由学院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
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有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专科学生,在专业人员
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毕业实习指本科学生在学完全部理论课程后到实习现场参与一
定实际工作,通过综合运用全部专业知识及有关基础知识解决专业技
术问题,获取独立工作能力,并进一步掌握专业技术的实践教学活动。第二章 实习职责
第三条 组织领导:
(一)在学校层面,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学生及校企
合作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及学院院长为成员的学校
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教务处,主要
负责毕业生实习工作的宏观指导、推进及协调等工作。
(二)在学院层面,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教学副院长及学工
副院长为副组长,分管实习工作的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等为成员的
院级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生的实习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作为学生实习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包
括: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制定(修订)实习工
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与学院共同考察拟新增实习基地。
(三)对学院提交的实习方案进行备案。
(四)组织对学院的实习方案落实情况及实习材料完整性进行检
查,并组织报送实习相关数据。
(五)复核实习指导教师的课时量及其相关费用。
第五条 学院作为学生实习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包括:
(一)根据学校实习相关文件,制定(修订)实习工作实施细则。
(二)邀请教务处共同考察拟新增实习基地,并将实习基地考察
报告提交至教务处审核。
(三)报送实习工作方案至教务处审核。
(四)组织对本学院实习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及实习材料完整性
的检查,并协同教务处报送实习相关数据。
(五)负责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六)负责实习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七)负责制定实习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预案。
(八)负责实习材料的归档。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生实习的指导。
(二)负责学生实习的考核。
(三)向学院报送实习相关数据及学生实习情况。
(四)负责学生实习材料的收集并做好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学生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并做到以下事项:
(一)学生如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由学生本人和家长
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实习。
(二)严格遵守学院及实习单位的各项纪律要求,服从学院实习
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的工作安排与管理,确保实习安全,杜
绝事故。
(三)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岗。有事请假,
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四)实习期间,撰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报告及
实习考核表等材料,并参加学院规定的实习考核。
(五)如因身体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的学生,由学生携带
相关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审,学校审批后,
方可执行。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八条 选择的实习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九条 学院应会同教务处,对拟新增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并形成考察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
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
保障、安全防护等。
考察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才能安排学生进行实习。
第十条 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在学生正式实习前,根据人才
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实习方案中要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
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
措施等。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
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一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
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
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
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安排的岗位实习、毕业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
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
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
指导学生实习,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
况。
认识实习按照集中实践教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院统一安排,
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三条 专科生的岗位实习时长、本科生的毕业实习时长以人
才培养方案为准,实习内容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学院不得强制安排学生
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 为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集中实
习学生须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分散实习学生须签订双方实习协议。实
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
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或双方认为应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
安全管理规定,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撰写实习日志,在实习结束
时提交实习报告及实习考核表等材料,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
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并完善信息化管理
平台,与学院、指导教师、学生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和实习单位通过热线电话、互
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针对反映问题情
况,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督促整改。第十八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
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或毕业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或毕业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
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
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
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 III 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
健康的实习。
第十九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由学院申
请经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
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
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条 接收学生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
的报酬标准和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
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
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
的 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
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不得以物
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第二十一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
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
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
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
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
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
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
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及实习考核
表。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
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
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
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
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
报、漏报。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
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
意,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办理。
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及江西省教育厅同意,
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
校及江西省教育厅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
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学院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
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
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
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中
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给予。
学生实习考核要作为学生毕业实习或岗位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
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
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
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给实习
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教务处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
实习材料包括学校归档材料和学院归档材料两类。
(一)毕业实习(岗位)实习:
1.学校需归档材料包含
实习方案、考察报告、校企合作共建协议、学生实习校企合作协
议、学生实习三方协议、学生实习安排一览表、学院实习总结报告;
2.学院需归档材料包含
学生实习申请表(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需提交学生分散实习申
请表;对于集中实习的学生,需提交校外集中实习安全承诺书);学
生实习协议(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需提交学生实习双方协议;对于
集中实习的学生,需提交学生实习三方协议);学生实习日志、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记录手册、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表、实习总结
报告(学院,实习指导教师)、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二)认识实习:
1.学校需归档材料包含
实习任务书、学生实习计划表、集中实践教学课程安排计划表、
本科生实习总结表;
2.学院需归档材料包含
认识实习教学大纲、学生实习计划表、集中实践教学课程安排计
划表、学生实习报告。如遇分组实习情况,须归档分组实习名单及其
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实习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
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实习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
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
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
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为规范,为实习学生投
保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该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
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
亡,被保险人已发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
酬中抵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学院,由学校提出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
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实习单位及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
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院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
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内
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为准,《江西科技学院实习工作管理
办法》(江科发〔2019〕134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